《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节目是录播第2期,主题为:婚前协议。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丽姐:大家好,欢迎收听丽姐说法。上期节目我们说过彩礼了,那么本期主题仍是婚前篇之婚前协议。前不久我接待了一个咨询案例,两个年轻人要结婚了,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女方就提出来要在房子上加名。
刘玲:这要是加了名是不是就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了?
丽姐:是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婚前房产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是具有《婚姻法》和《物权法》的效力的,该套房产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刘玲:如果万一过不下去离婚,这个房子女方是不是可以分一半?
丽姐:不一定,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所以我建议他们就加名问题签署一份婚前协议,可以做为附条件的赠与。未雨绸缪,以免将来各说各有理争执不休。
刘玲:婚前协议如何约定才有效呢?
丽姐:一份有效的婚前协议首先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愿, 其次内容要合法,第三形式上还要求书面。婚前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财产约定。必要时候婚前协议需要公证,比如房产加名的约定,如果没有去办理加名的登记手续,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有很多人想要在婚前协议中加入出轨净身出户的条款,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涉及到剥夺全部财产权,往往是无效的。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将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双方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在婚前作如下协议:一、男方婚前财产范围1、房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2、股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5、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二、女方婚前财产范围1、房产:____________________2、股权:_____________________3、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5、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___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财产权利归属1、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3、共同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其他约定
1、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3、共同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债权债务约定1、双方确定婚前无共同债务,也未有债务用于结婚等事宜。
2、个人名下所负债务与对方无关。
3、婚后若为共同生活需要举债,必须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六、本协议未说明的其他财产的归属及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在任何因本协议提起的诉讼中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八、本协议原件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并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是简版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要根据自己情况再详细拟定)
前几年曾经有个帖子,浙江宁波的婚礼主持小可在虎扑论坛发了一份一对新人的婚前协议书,其中条款引发热议。协议里,新娘方列出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协议共三页,其中要求:“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18条。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协议第二大条核心守则中提到,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新郎看过协议后心灰意冷,在“双11”领证当天表示:这婚不结了。原定11月12日举办的婚宴也被迫取消。签订婚前协议是为了好好生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既然是协议,就要双方友好协商,只是把一方的意思强加于另一方,婚前协议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 注意:有惩罚性规定忠诚协议无效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注意:婚前协议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注意:1.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成立: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效力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在履行。 2.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用了。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做公证更保险,尤其是在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重要证据作用。另外婚前协议里会涉及不动产赠与等事项时,建议做公证。
张先生与赵女士通过网站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与一般“浪漫”的恋爱不一样,两人在恋爱期间,先后就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第一份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以下四方面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四种情况包括: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施暴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 2016年2月16日,双方打算结婚,于是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另一套正在按揭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还有一辆越野车则双方在婚后共有。同月24日,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未按照赠与协定为赵女士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结婚两个月之后俩人便因车和房出现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房产为双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张先生又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对于赵女士诉张先生房产确权的案件,法院认为: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对张先生诉赵女士的案件,法院认为: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理由同上个案件意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财产权利未转移丈夫可撤销赠与。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